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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58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80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微旅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基益律師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賴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微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   萬零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微旅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崇文律   師即賴克強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克強之遺產範圍   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