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80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微旅有限
公司
清 算 人 李基益
律師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賴克強之
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微旅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
萬零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微旅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崇文律
師即賴克強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賴克強之遺產範圍
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