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34號
債 權 人 隆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居隆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
惟查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現任法定代理人之
戶
籍謄本,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債權人已於109
年11月6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