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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6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34號 債 權 人 隆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居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債權人已於109 年11月6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