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68號
債 權 人 寶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秋蘭
債 務 人 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秀桂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聲請狀未列債務人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僅列另一債務人余秀桂之
法律上原因及該部分請求之釋明
證據。並應補列債務人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