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28號
債 權 人 元磁特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德
債 務 人 斯威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灯林
一、債務人斯威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肆拾叁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益卿之
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
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
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斯威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黃益卿
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伊購買刀片,尚欠貨款431,22
2 元未給付,
惟查系爭買賣契約係公司名義
而非個人名義,
債權人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黃益卿債權存在,故對黃益卿部
份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
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