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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74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高秀秀 債 務 人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偉 債 務 人 林立偉 債 務 人 王貞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貳萬玖   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74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   │ │  │0000000 │發股份有限│10月7 日起 │      │       │ │  │元   │公司、林立│      │      │       │ │  │    │偉、王貞雅│      │      │       │ │  │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   │ │  │0000000 │發股份有限│10月7 日起 │      │       │ │  │元   │公司、林立│      │      │       │ │  │    │偉、王貞雅│      │      │       │ │  │    │     │      │      │       │ ├──┼────┼─────┼──────┼──────┼───────┤ │ 003│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67%   │ │  │0000000 │發股份有限│10月7 日起 │      │       │ │  │元   │公司、林立│      │      │       │ │  │    │偉、王貞雅│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自民國110 年│       │ │  │0000000 │發股份有限│11月8 日起至│5 月 8日起至│       │ │  │元   │公司、林立│民國110 年5 │清償日止依上│       │ │  │    │偉、王貞雅│月7 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       │ │  │    │     │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  │       │ │  │    │     │之十    │      │       │ ├──┼────┼─────┼──────┼──────┼───────┤ │ 002│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自民國110 年│       │ │  │0000000 │發股份有限│11月8 日起至│5 月 8日起至│       │ │  │元   │公司、林立│民國110 年5 │清償日止依上│       │ │  │    │偉、王貞雅│月7 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       │ │  │    │     │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  │       │ │  │    │     │之十    │      │       │ ├──┼────┼─────┼──────┼──────┼───────┤ │ 003│新臺幣 │新春木業開│自民國109 年│自民國110 年│       │ │  │0000000 │發股份有限│11月8 日起至│5 月 8日起至│       │ │  │元   │公司、林立│民國110 年5 │清償日止依上│       │ │  │    │偉、王貞雅│月7 日止,依│開利率百分之│       │ │  │    │     │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  │       │ │  │    │     │之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