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753號
債 權 人 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誠聰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廷翊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廷翊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民國109 年11月23日
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僅於民國
109 年11月17日提出保全合約書、
存證信函等資料,核其文
件尚無法釋明
兩造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其未盡釋明之責
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