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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77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753號 債 權 人 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誠聰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廷翊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廷翊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民國109 年11月23日 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僅於民國 109 年11月17日提出保全合約書、存證信函等資料,核其文 件尚無法釋明兩造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其未盡釋明之責 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