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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85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503號 債 權 人 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睿成 代 理 人 陳佳伶 債 務 人 林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