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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8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631號 債 權 人 靡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星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宏力星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力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提 出雙方經公證之綜合展示場管理契約房屋租賃契約書, 尚無法釋明債務人依約應返還押金予債權人等情事,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 文件,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提出其於民國109 年 3 月31日向債務人提前終止租約事宜函及雙方未達成共識之 協議書各乙份,然仍未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