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631號
債 權 人 靡雅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宗星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宏力星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力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提
出雙方經
公證之綜合展示場管理契約
暨房屋
租賃契約書,
惟
尚無法釋明債務人依約應返還
押金予債權人
等情事,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
文件,
嗣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提出其於民國109 年
3 月31日向債務人提前終止租約事宜函及雙方未達成共識之
協議書各乙份,然仍未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存在,
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