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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8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91號 債 權 人 台灣建築報導雜誌社 法定代理人 歐陽駿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里和企業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由債權人台灣建築報導雜誌社及其法定代理人親自   簽名或用印。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