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91號
債 權 人 台灣建築報導雜誌社
法定
代理人 歐陽駿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里和企業有限公司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應由債權人台灣建築報導雜誌社及其
法定代理人親自
簽名或用印。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
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