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922號
債 權 人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玉雯
債 務 人 汎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足
一、債務人汎潔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
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李侑
臻之
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
侑臻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李侑臻
住所設於蘆竹區戶政事
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
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