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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1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 債 權 人 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泰松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玖萬壹   仟叁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0000000 │技股份有限│10月17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0000000 │技股份有限│11月3 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