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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7號 債 權 人 雕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債 務 人 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址設於 新北市新店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 件專屬於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