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21號
債 權 人 景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紀子
債 務 人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肆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