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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2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273號 債 權 人 坤利剛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豪 債 務 人 開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零壹佰陸拾   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請求之部分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計算式觀之,民國108 年3 月7 日至10   9 年4 月30日間,債務人應支付金額為1,774,500 元,實際   支付金額為1,221,150 元,尚應支付之金額為553,350 元(   計算式:1,774,500-1,221,150=553,350 ,債權人誤植為55   2,250 元);又債務人於108 年4 月2 日向債權人訂製1 具   模組,應支付金額為619,500 元,實際支付金額為619,450   元,尚應支付金額為50元(計算式:619,500-619,450=50)   ;債務人復於108 年12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債權人訂製   飾條,費用共計70,665元,實際支付金額為63,900元,尚應   支付金額為6,765 元(計算式:70,665-63,900=6,765 ),   合計債務人仍需給付債權人之總金額為560,165 元(計算式   :553,350+50+6,765=560,165),惟債權人計算之總金額為   金額569,165 元,其計算金額顯有違誤,故債權人對債務人   之聲請逾本命令第一項之部分應予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