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07號
債 權 人 固得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閻鳳娟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京晏股份有限公司、蔡琦翎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京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
債務人京晏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
非屬本
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琦翎發支付命令,
惟督促程序如
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亦
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蔡琦翎
住所設於土城戶政事務所,因住
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