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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3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50號 債 權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代 理 人 陳哲彥 債 務 人 享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享 債 務 人 徐享 債 務 人 徐邱瑞燕 債 務 人 雷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柒仟   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