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50號
債 權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泰克
代 理 人 陳哲彥
債 務 人 享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享
債 務 人 徐享
債 務 人 徐邱瑞燕
債 務 人 雷昇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柒仟
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