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號 債 權 人 明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塗城 債 務 人 鎮銓模具彫刻社 法定代理人 黃志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負責人黃志郎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