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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00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020號 債 權 人 松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約定之借貸 期間為106 年9 月18日至109 年12月31日,於借貸期間屆滿 時,債務人應將借款金額如數清償,有債權人提出之106 年 9 月17日簽訂之借據影本附卷可稽,是清償期限尚未屆至, 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