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020號
債 權 人 松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文盛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金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約定之借貸
期間為106 年9 月18日至109 年12月31日,於借貸期間屆滿
時,債務人應將借款金額如數清償,有債權人提出之106 年
9 月17日簽訂之借據影本附卷
可稽,是清償期限尚未屆至,
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