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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鈞震 債 務 人 一森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 號3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   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一森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