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趙鈞震
債 務 人 一森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 號3 樓建物之
所有權人
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一森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