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柯鈞銘
債 務 人 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玉珍
人
債 務 人 葉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零壹萬玖仟
叁佰肆拾貳元,及依附表計算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