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732號
債 權 人 政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宋美玉
代 理 人 劉健右
律師
代 理 人 黃薌瑜律師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伍仟捌佰
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07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528309│技股份有限│10月5 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507519│技股份有限│11月5 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