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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07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732號 債 權 人 政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宋美玉 代 理 人 劉健右律師 代 理 人 黃薌瑜律師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伍仟捌佰   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07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528309│技股份有限│10月5 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507519│技股份有限│11月5 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