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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07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733號 債 權 人 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強 代 理 人 羅淑文律師 代 理 人 黃雍晶律師 代 理 人 張芷綺律師 債 務 人 昀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潤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捌萬捌仟捌   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