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733號
債 權 人 漢威聯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志強
代 理 人 羅淑文
律師
代 理 人 黃雍晶律師
代 理 人 張芷綺律師
債 務 人 昀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潤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捌萬捌仟捌
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