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172號
債 權 人 楊文志
債 務 人 南興記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吳進松
一、債務人吳進松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柒仟
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
對債務人吳進松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南興記
工程有限公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