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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158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582號 債 權 人 林志偉 債 務 人 和協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就支付命令聲請   費之負擔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為裁判   ,並已於支付命令記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故就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   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