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582號
債 權 人 林志偉
債 務 人 和協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正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就支付命令聲請
費之負擔
乃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為
裁判
,並已於支付命令記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故就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
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