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58號
債 權 人 蜜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若頤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有富成衣有限公司、潛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富成衣有限公司、潛龍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分別繳納
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 元。本件聲請時僅繳納
督促程序費
用5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請求
金額與發票加總金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