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3號
債 權 人 深圳市晟光優彩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利芹
債 務 人 艾芮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正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人民幣玖萬壹仟貳佰肆拾柒點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肆萬肆仟伍佰壹拾捌點壹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