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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25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南興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松 債 務 人 吳進松 債 務 人 阮雪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玖仟壹   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南興記工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    │ │  │459151│有限公司、│9 月6 日起 │      │       │ │  │元  │吳進松、阮│      │      │       │ │  │   │雪芳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南興記工程│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9151│有限公司、│10 月7 日起 │4 月6 日止 │內者,按年息百│ │  │元  │吳進松、阮│      │      │分之零點三計算│ │  │   │雪芳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4 月7 日起 │      │者,按年息百分│ │  │   │     │      │      │之零點六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