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南興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松
債 務 人 吳進松
債 務 人 阮雪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玖仟壹
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南興記工程│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3% │
│ │459151│有限公司、│9 月6 日起 │ │ │
│ │元 │吳進松、阮│ │ │ │
│ │ │雪芳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南興記工程│自民國109 年│至民國110 年│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9151│有限公司、│10 月7 日起 │4 月6 日止 │內者,
按年息百│
│ │元 │吳進松、阮│ │ │分之零點三計算│
│ │ │雪芳 ├──────┼──────┼───────┤
│ │ │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4 月7 日起 │ │者,
按年息百分│
│ │ │ │ │ │之零點六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