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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25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77號 債 權 人 謝宜哲 債 務 人 歐薇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正 債 務 人 陳敏正 一、㈠債務人歐薇娜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佰陸拾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陳敏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    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