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77號
債 權 人 謝宜哲
債 務 人 歐薇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敏正
債 務 人 陳敏正
一、㈠債務人歐薇娜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佰陸拾萬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陳敏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
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