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65號
債 權 人 陳國誠即誠群機械廠
債 務 人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伍佰壹拾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
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
權人並未釋明就利息為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5
之法定利息,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
,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