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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32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65號 債 權 人 陳國誠即誠群機械廠 債 務 人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伍佰壹拾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   權人並未釋明就利息為特別約定,故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5   之法定利息,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