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37號
債 權 人 真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蒼
債 務 人 林姵吟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
聲請狀正本( 聲請狀之債權人大
小章均為彩色影印)。
二、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如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