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39號
債 權 人 曹福成
債 務 人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妤
債 務 人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肆
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