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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7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白翊汎 債 務 人 紘萬空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千誌 人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陸佰肆   拾壹元,及依附表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