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大衛傑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定峯
債 務 人 程定峯
一、債務人大衛傑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大衛傑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
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大衛傑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
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程定峯給付之。
債務人大衛傑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程定峯如不同
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