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1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大衛傑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定峯 債 務 人 程定峯 一、債務人大衛傑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大衛傑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   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大衛傑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   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程定峯給付之。   債務人大衛傑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程定峯如不同   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