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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1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元友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孟楷 人           之12 債 務 人 郭永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伍   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貳   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   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伍仟   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