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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
債 權
人 台灣華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欣蘭
債 務 人
雅各屋 上列
債權人
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雅各屋正確之負責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
年籍資料
等足特定其身分之資訊( 查公示資料與
聲請
狀所 記載之姓名不符)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