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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 債 權 人 台灣華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欣蘭 債 務 人 雅各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雅各屋正確之負責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    年籍資料等足特定其身分之資訊( 查公示資料與聲請狀所    記載之姓名不符)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