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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8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 債 權 人 鴻懿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娟 債 務 人 遠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宏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肆仟貳佰捌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