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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1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南洋風休閒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焜樹 人 債 務 人 詹舒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貳仟肆   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二二,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