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南洋風休閒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焜樹
人
債 務 人 詹舒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貳仟肆
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二二,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四四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