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17號
債 權 人 萬達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再炎
債 務 人 林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