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83號
債 權 人 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秉瑞
債 務 人 台灣聖姿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mbert Francois Xavier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伍佰肆拾柒
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