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14號
債 權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造
債 務 人 億鎂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宏根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捌萬壹
仟叁佰壹拾陸元,與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