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8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 債 權 人 曜華聲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誠 債 務 人 利鴻燈光音響工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鋒仕 債 務 人 林峪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肆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