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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9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7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吉米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捌佰壹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0,81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