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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5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37號 債 權 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債 務 人 臺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玖佰捌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