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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明宥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發票人為超冠汽車實業有限公司、票號為 ZX0000000 號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 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設於臺中市南屯區, 該址應屬管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