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明宥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淑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發票人為超冠汽車實業有限公司、票號為
ZX0000000 號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
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設於臺中市南屯區,
該址應屬管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