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北亞石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朝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
持有如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得依
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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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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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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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北亞石化實│第一銀行樹│109年5月31日│270,453元 │MA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林分行 │ │ │ │ │
│ │公司戴朝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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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法院於
民國( 下同) 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
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