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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林仁政 代 理 人 程春益律師 代 理 人 駱建廷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11號) ┌─────────────────────────────────────────────┐ │股票附表:109 年度司催字第711 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張 數 │ 股 數 │備考 │ │ │ │ │ │ │ │ ├──┼──────────┼───────────┼─────┼────────┼────┤ │0001│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NE0001 ~ NE0000000 │2004 │00000000│ │ ├──┼──────────┼───────────┼─────┼────────┼────┤ │0002│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 ~ ND0000000 │6 │6000 │ │ ├──┼──────────┼───────────┼─────┼────────┼────┤ │0003│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 │1 │64 │ │ │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