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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8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松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森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860號)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司催字第86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豪信工程行│永豐銀行中│109年11月30日 │110,000元 │AN0000000 │ │ │ │莊金瑄 │和分行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