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建達 相 對 人 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廷 相 對 人 林致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相對人林致廷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 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6 年3月8日以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抵押權; 相對人林致廷於民國85年11月6 日以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為相 對人慶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11,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慶 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27,280,000元,已屆清償 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授信契約書、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催告函及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本院於109年4月6日發文通知相對人 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迄未表 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 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