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37號
聲 請 人 神州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展瑋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廖唯哲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此觀之
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第1 項規定自明。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亦為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
明定。是設若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
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相對人廖唯哲已於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三日死亡,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
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
從補正,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其聲請並非
適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