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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4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08號 聲 請 人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彥 相 對 人 鋐信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 請求金額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4708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 │ │ │ ├──┼──────────┼──────────┼──────────┼───────────┼──────────┼──────────┼───┤ │1 │108年10月8日 │200,000元 │39,876元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0月29日 │CH0000000 │ │ ├──┼──────────┼──────────┼──────────┼───────────┼──────────┼──────────┼───┤ │2 │108年10月8日 │200,000元 │200,000元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8日 │CH0000000 │ │ ├──┼──────────┼──────────┼──────────┼───────────┼──────────┼──────────┼───┤ │3 │108年10月8日 │310,000元 │300,000元 │108年12月27日 │108年12月28日 │CH000000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